序 言
天津科技大學是天津市重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建于1958年,時名河北輕工業學院,是我國首批4所輕工類本科院校之一,曾隸屬原輕工業部。1968年,學校改名為天津輕工業學院。1998年,學校隸屬關系由輕工業部劃轉至天津市。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學校更名為天津科技大學。
學校秉承“尚德尚學尚行 愛國愛校愛人”的校訓,以建設擁有世界一流學科的高水平特色大學為辦學發展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培養知識扎實、身心健康,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提升學校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科技大學,英文譯名為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十三大街9號,設有濱海校區和河西校區。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住所地,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
學校舉辦者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依法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開發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為工作目標,扎根中國大地辦教育,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保持和拓展輕工特色與優勢,面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需求辦學,同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二章 學校職責、職能
第九條 學校切實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職責,依法自主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本科和研究生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留學生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優化辦學結構,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不同教育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與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面向社會需求、依法依規組織招生。
第十二條 學校以“輕工”為特色,學科專業以工學為主,涵蓋工學、理學、農學、醫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校適應國家、區域、行業需求和學科專業發展趨勢,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布局。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位制度,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監督保障體系,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監督,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人才培養、科技進步和學科建設,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十六條 學校結合學科特色,發揮優勢,為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開放辦學和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學校辦學治校全過程各方面,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政治標準和政治要求貫穿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以及制度建設、反腐敗斗爭始終;
(三)堅持學校黨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為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黨和國家重大戰略任務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組織保證;
(四)堅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開展學校黨的建設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根本標準;
(五)堅持抓基層強基礎,健全學校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全面增強學校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一條 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對全委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 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科技大學紀檢監察組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學校黨委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在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涉及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按照議事規則研究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置教育教學科研組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服務保障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計劃、師資隊伍建設計劃、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工作;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三)根據學校、學院的整體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自主設立系、系級研究機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
(四)擬訂學院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教職員工績效考核、獎懲辦法,報學校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負責學院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職務推薦評審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計劃申請,開展學生就業工作;
(七)負責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對師生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委(黨總支)會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委(黨總支)會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學術交流合作、資產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學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公平,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術獨立。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或審議并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等建設規劃;
(二)審議或審議并決定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或審議并決定學術組織設置、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四)評定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定或授權評定學校科研基金、科研項目、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的教學科研成果獎勵的學術水平;
(五)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咨詢意見;
(六)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咨詢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教授或是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建設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及其相關工作的領導機構,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負有審批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并對全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審核、監督、檢查、評估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咨詢、審議和監督機構,負有提出與學校人才培養、教學相關的政策建議或重大議題,審議有關教學的改革方案、規劃,評議教學成果和獎勵,指導教學質量評估工作的職責。
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履行評議、聘任(推薦)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職責,對各學科評議組推薦人選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評議,按照相應的任職條件和公布的崗位職數,投票確定聘任(推薦)人選。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分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
織形式以及各類民主溝通協商機制,依法保障師生員工行使民主權利,有序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其實施辦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知聯會、學生會、研究生會以及各類社團等群團組織,依據法律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依法在學校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是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的由學校聘任的在編人員。
第四十六條 學校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將師德師風作為教師招聘引進、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導師遴選、評優獎勵、聘期考核、項目申報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標準,嚴格師德考核,注重運用師德考核結果。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引進與培養并重,著力建設政治素質過硬、業務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二)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科研和管理任務;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堅持全員育人,做學生錘煉品格、學習知識、創新思維、奉獻祖國的引路人;
(六)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
(七)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培養和定期考核。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各類進修、培訓機制,為教職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臺。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后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學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就業和創新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養和管理我國港澳臺地區學生和外國留學生。
第六十條 校友會是學校或校友發起設立、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其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于學校所有、占有和使用的有形及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和個人為學校籌措辦學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建設和運營好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部門(單位)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知識產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完善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建設,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務保障。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八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地球剪影圖案和中、英文校名組成。
第六十九條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天津科技大學校歌》。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21日。
第七十三條 學校網址為www.zlwzteq.xyz。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全委會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后生效,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